woensdag 1 juli 2015

关于联大违反《联合国宪章》侵犯中华民国国民人权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联大违反《联合国宪章》侵犯中华民国国民人权的法律意见书 (转发)

作者:金光鸿


联合国大会、潘基文秘书长




我叫金光鸿,英文全拼是JIN GUANGHONG,是流亡在美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现就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第二十六届会议通过的A/RES/2758(XXVI)大会决议《二七五八(二十六).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http://www.un.org/chinese/ga/ares2758.html)涉嫌侵犯中华民国及其全体国民之基本人权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



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是于1971年10月25日的联合国大会第26届会议上,就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等23国关于“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问题”的提案进行表决的决议。当时代表中国的中华民国政府代表在表决结果揭晓前即步出会场,并称此案为「排我纳匪案」;由中共在斯大林的操纵下所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则依此取得原由中华民国政府拥有的联合国代表权。


 非常可惜,蒋介石在联大表决前,愚蠢的自动退出!

1949年10月1日,虽然由斯大林操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成立,因此中华民国丧失对中国大陆的治权,但是,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中华民国仍然是一个主权国家,依然享有《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的国际法人地位,其在国际上的权利和义务仍然由其自己享有和承担,不发生国家继承的问题。

因此,在作为母国的中华民国尚存的情况下,不发生权利继承的问题,基于此,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地位和《联合国宪章》享有的常任理事国席位仍属于中华民国,而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则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另行申请加入联合国。

因此,联合国大会第二十六届会议第一九七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2758号决议》是违反《联合国宪章》及相关的国际法准则的,自始就是一个无效的协议,而且其用词之粗鲁野蛮,是对联合国及其所属会员国的侮辱和蔑视,是对《联合国宪章》所倡导的“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的背叛,是对中华民国及其全体国民之人格尊严的践踏,是侵犯中华民国及其全体国民的基本人权,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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